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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医药费支出,可否在本人工资个税税前扣除?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在一定幅度内可以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那么家人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可否在本人税前扣除呢?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父母发生的医药费支出目前尚未并入子女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个税税前扣除。即家人中本人配偶,本人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支出,可以在符合规定的限额内在本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限额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限额欸据实扣除。

比如张某2022年累计发生医药费支出20000元,医保报销70%(报销比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而定),自付部分为20000×30%=6000元,由于6000元没有超过15000元,所以这6000元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张某的儿子2022年累计发生医药费支出120000元(均为医保相关),医保报销60000万元,自付60000元,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00-15000=45000元,张某儿子的大病医疗支出45000元可以选择由张某或张某的妻子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支出,需要分别计算扣除额,比如李某2022年本人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实际负担的医药费为500元,李某妻子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实际负担医药费为20000元,李某儿子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医药费支出10万元。李某本人、妻子以及其儿子大病医疗均选择在李某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李某本人自付500元,未超过15000元,不得税前扣除;李某妻子自付医药费20000元,税前扣除额为20000-15000=5000元;李某儿子自付医药费100000元,100000-15000=85000元,超过最高扣除限额80000元,税前扣除额为80000元,本年度李某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5000 80000=85000元。

大病医疗扣除限额需要全年累计,所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预缴个税阶段不得税前扣除,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或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由其在扣缴客户端填列相关信息,享受税前扣除,填报的信息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证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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