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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其对应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以增值额为依据缴纳增值税,实际操作中,并非直接根据增长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销售行为的整体税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为根据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增值税的最终赋税者为消费者,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并不是最终的赋税者,若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相当于企业承担了整体税负,企业成为了赋税者,显示并不合理。

根据进销匹配原则,视同销售行为确认视同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企业以实际视同销售增值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例(比如国家过节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员工):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比如自然灾害造成货物被损);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若已经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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