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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现金折扣账务及税务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方快速支付货款给予的一种货款上的优惠,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不同,商业折扣是为了促销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商业折扣一般表示为打几折,账务及税务上按照折扣后的价款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现金折扣是针对总货款而言,是对已经购买本企业商品尚未支付货款的购买方货款上的优惠,新旧准则下,对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现金折扣表现形式为“折扣率/付款期限”,“2/10,1/20,N/30”,即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优惠2%;10——20天付款享受1%的优惠;超过20天,30天内付款无法享受优惠,全额支付货款。

在旧准则下,按照全部不含税价款确认营业收入,现金折扣的金额计入“财务费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转移商品所有权,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方面,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款开具发票,确认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就准则下,收入以及财务费用的确认与税法规定无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涉及调整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22年22号)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包含现金折扣的交易金额,实际为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最终实际交易价格需要购买方实际支付货款时,才完全确认,企业在转移商品所有权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确认极可能会收回的价款,比如企业给予购买方的商业折扣为“2/10,1/20,N/30”,根据历史以及其他信息企业预计客户回款时间在10天内,那么2%的折扣不得确认为收入。

通过例子理解: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器材,合同约定价款为113万(含税),为了加速回款,甲公司给予乙公司一定的现金折扣“2/10,1/20,N/30”,根据历史经验等预计客户将在10日内付款,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何?

首先新收入准则只是针对会计账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依然按照税法规定,与之前没有差异,甲公司依然要按照100万的不含税价款向客户开具发票,金额为100万,增值税税额为13万,价税合计为113万。

账务处理上,2%的折扣款为113×2%=2.26万,销项税额为13万,主营业务收入为97.74万。

借:应收账款 110.74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若企业估计有误,乙公司在第18天支付货款,那么实际享受的折扣款为1.13万,账务上需要确认1.13万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1.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

贷:应收账款 110.74

可以看出,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造成的可变对价直接影响营业收入,折扣不再确认为财务费用,但是企业所得税上依然是将折扣确认为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这就造成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收入(折扣款),同时调整费用。费用和收入同时增加折扣款,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但是汇算清缴时依然需要调整,营业收入调增之后,会影响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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