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不可取?
实务工作中,从税务角度,一般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交易,小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交易更划算,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是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采取一般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其中,销项税额即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税率(13%、9%、6%)的乘积;进项税额即纳税人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应税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即销售方销售确认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纳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应纳增值税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征收率(3%、5%)的乘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手中采购不划算若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进行采购活动,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在价税合计数相等的情况下,即使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开具专票,征收率也低于税率,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及进项税额变少,实际采购成本增加。 当然,若一般纳税人采购活动签订合同约定的为不含税金额,那么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在对方均开具专票的情况下,影响就较小了,因为税款是另算,支付的供应商的税款多,进项税额抵扣的多,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少,进项税额抵扣的少。虽然进货成本相同,但是由于有附加税费的存在,选择与一般纳税人合作依然更划算,从一般纳税人手中采购,进项税额高,应纳增值税税额降低,附加税费随之降低。 举例; 1、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有B(一般纳税人)和C(小规模纳税人)两家,A从B、C处采购原材料,B、C的含税报价一致,均为113元,B开具13%税率的专票,C开具3%税率的专票。 对于A而言,选择与B合作,采购原材料不含税成本为100元,进项税额为13元;选择与C合作,采购原材料不含税成本为113÷(1 3%)=109.71元,进项税额为3.29元。与C合作,相比较于与B合作,少抵扣增值税 9.71元,多缴纳附加税费9.71×12%=1.17元,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以标准税率25%),综合多缴纳税款9.71 1.17×(1-25%)=10.59(以上计算均四舍五入,保留了2位小数)。 2、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有B(一般纳税人)和C(小规模纳税人)两家,A从B、C处采购原材料,B、C不含税报价均为100元,B开具13%税率的专票,C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普通发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A而言,实际支付B含税价款为113元,不含税成本为100元,进项税额为13元;实际支付给B含税价款为100元,不含税成本为100元,进项税额为0. 此种情况下,A选择与B合作依然更划算,A向B多支付的13元的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与同C交易相比,少缴纳附加税费为:13×12%=1.56元,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综合少缴纳1.56×(1-25%)=1.17元。 所以,一般纳税人选择从一般纳税人手中采购更划算,除非小规模纳税人给予价格上的额外补偿。 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手中采购不划算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从一般纳税人手中采购同样不划算,在供应商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的前提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大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以采购普通货物为例,从一般纳税人手中采购需要额外支付13%的税款,而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采购只需要额外支付3%税款,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税额是不得抵扣增值税的,支付的税额直接计入成本了,即采购成本增加。 举例: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丙公司分别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从乙公司和丙公司采购原材料,两家公司对外不含税报价均为100元,乙公司开具免税发票,丙公司开具13%税率的发票。 甲公司选择与乙公司合作,采购成本为100元,选择与丙公司合作,采购成本为113。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的不含税报价为88.50元(100÷1.13)时,才能达到同与乙公司交易相同的成本,但是对于丙公司而言,是否愿意降价,或则愿意自己承担税款呢,不管是选择降价还是自己承担税款,均会降低企业的收益。 所以,实务中,若企业客户群体既有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一般纳税人,建议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同时成立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小规模于小规模交易,同时小规模充分享受增值税普惠性减免税优惠政策(《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一般纳税人于一般纳税人交易,开具专票,抵扣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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