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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怎么账务处理,增值税及所得税对赠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实务中,买一赠一是企业经常会用的促销手段,那么企业针对买一赠一取得的销售收入,账务以及税务上分别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对外销售,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将赠品以及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赠品以及商品的销售收入。

比如甲公司双十一搞促销,买一个电饭煲送一个电饼铛,电饭煲正常售价为500(不含税),电饼铛单独售价为200(不含税),那么企业在账务处理应该如何确认呢?

借:银行存款 565
摘自: www.ws46.com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饭煲 500×(500÷700)=357.14

——电饼铛 500×(200÷700)=142.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正常结转成本即可。

“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但是需要注意“无偿赠送”一般是出于企业利润动机以外的财产转移,而“买一赠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销售,提高整个公司的利润。所以,“买一赠一”中的赠品不应划分为“无偿赠送”。那么买一赠一就无需视同销售。

实务中,买一赠一应理解为实物折扣(折扣销售的一种),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将主物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销售货物和赠品货物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赠品货物对应的折扣金额。

“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金额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所以,企业以“买一赠一”销售,企业账务处理以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以实际销售金额确认销售收入,无需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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