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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会计分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加计抵减是针对特殊行业一般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政策,是指在计缴增值税的时候,准予在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进项税额一定的比例扣除,意味着享受该优惠的纳税人可以少交增值税,降低该类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那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具体会计分录如何?

加计抵减政策主要适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加计抵减比例为10%,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为15%。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满足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

需要注意,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个人销售等),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企业实际取得进项专票的当月,账务上无需计提,在次月进行申报纳税并缴纳增值税且发生抵减税额时再做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销售取得收入,对外采购商品服务发生成本费用当月,按照确认时点,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采购活动,取得进项专票同时确认进项税额,月末需要将销项税额扣除进项数额后的余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注意此时无需扣除加计抵减额。

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将加计抵减额扣除,如果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0,则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进行抵减;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加计抵减税额,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全部抵减;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0,但是小于加计抵减额,则按照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抵减,剩余部分结转下期抵减。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如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0,但小于加计抵减额,则无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同时需要将加计抵减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新的会计准则下,应该计提至“其他收益”,但是有些企业还没有使用新的会计准则,按照原准则是计入到“营业外收入”。

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www.ws46.cOm)

如果发生已经计提了加计抵减额,但是由于改变用途,导致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扣除,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调减加计抵减额。

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调减加计抵减额:

借: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需要注意,企业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因此少缴的增值税部分,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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