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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节税的同时,如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这一先天的优势,合伙企业被广泛运用在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比如咨询、影视等。

但是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管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以上合伙人,且至少需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当合伙企业自身无法清偿企业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有没有办法规避掉这一无限连带责任呢?

普通合伙人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则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我们知道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如果法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相当于承担了有限责任,对于出资人而言,相当于多了一层保护伞。

合伙企业虽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每年合伙人均需要对合伙企业所得缴纳税款。也就是只要合伙企业有所得,合伙人据需要纳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以核定);对于法人合伙人,需要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估计很多人会疑惑,既然所得分给法人还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怎么节税呢?这就要看法人,一般这种结构,上层的有限公司主要对外投资,不进行具体业务,收入主要是分红,那么有限公司产生的成本费用(满足家族的开销,继续对外投资)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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