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网

首页 > 金融财经 > 财税会计

财税会计

可转换债券是如何保护投资者以及发行企业的利益的?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可转换债券是指债权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以一定的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一种混合证券。因为赋予了投资者一项转股权,所以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等风险市场债券的票面利率要低。那么对于可转换债券规定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应该如何理解呢?

可转换债券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分别是对发行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所谓赎回条款是指可转债的发行企业可以在债券到期日之前以一定的价格赎回债券的规定。一般是为了避免股价持续上涨给发行企业造成的损失。因为可转换债券会规定一个转换比例,或则转股价格,其中,转股比例=债券面值/转股价格。


来源: www.ws46.com

比如企业平价发行可转债,一份面值为1000,期限为10年,规定的转股价格为20元,转股期限为第5年到第10年,目前企业每股股价为18元。那么一份可转债可以转换为50股普通股。如果企业股价持续上涨,比如企业达到可持续增长状态,对于理性投资者而言,会选择尽可能接近债券到期再进行转股,因为一方面可以拿到债券每年的利息,而且预测企业股价持续上涨,越往后行权可获得的到期收益率很可能越高。比如预测企业增长率为5%,那么从可行使转换权的第5年到第10年的预计股价分别会达到23元/股、24.12元/股、25.33元/、26.60元/股、 27.92元/股、29.32元/股。在以投资者必要报酬率为折现率的情况下,越往后行使转换权,给投资者带来的利益越大。但是对于发行企业而言,越往后,普通股股价与转股价格(20元)的差异越大,对于发行企业越不利。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企业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候,就可以约定好赎回条款,比如约定股价达到转股价格120%时,企业以一定的价格赎回可转债。

回售条款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免股市持续低迷,股价始终低于转股价格,行使转股权对投资者没有好处。约定达到某种不利于投资者的情况时,投资者可以要求将可转债以一定的价格回售给发行公司。

其实发行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目的,是为了以后投资者可以行使转换权,将手中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之后,发行公司的资本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存量资本中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之间的转换,但是可以起到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