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不同税种应就地纳税还是汇总缴纳?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城建税及附加等不同税种分别应该如何处理,不同税种可以一概而论,就地缴纳或者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吗? 因为各个税种具体规定不同,对于不同税种,中央和地方的分配也不同,所以对于总分支机构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我们要分开具体来看。 一、总分公司增值税税务处理(一般属地缴纳,经批准可汇总缴纳) 对于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同增值税处理) 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其具体税收缴纳同增值税,增值税就地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也就地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分只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拨”的处理办法。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总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月或季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注意:这些情况不适用以上规则,①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总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②当面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不参与分摊。 具体计算: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总额)*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总机构分摊的税款一半(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的25%)实行就地预缴,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地方按照60:40分享;剩余一半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省市。 汇总清算:年度终了之日5个月内,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总结构,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对于汇总计算之后,应交或应退的税款,计算出总额,按照分摊比例分摊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办理应交或应退税款。 财政调拨:财政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四、总分会机构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和支付金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如果分公司自行独立发放员工工资,那么分公司就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由总公司统一结算各分支机构员工工资,那么总公司就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五、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就地纳税,注意印花税属于双向缴税,注意集团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也需要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双方都需要缴纳。 六、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原地方税 对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税按照各自的规定,由总分支机构分别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同税种,企业所得税算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总分支机构进行分摊,注意分摊比例的计算,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摊比例,主要考虑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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