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金额与取得发票金额不一致,3种不同情况账务处理
企业对外采购货物当时没有取得发票,货物已经入库,企业需要按照暂估金额入账,如果后期取得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同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货物已经实现对外销售,又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货物实现销售,且发票取得时间跨年了,又该如何做账? 1、暂估金额和发票金额不同 企业采购货物后没有实际取得发票,先按照暂估金额入账,在没有实现对外销售的前提下,只需要红冲原暂估分录,再重新按照发票金额入账就可以。 2、按照暂估金额结转成本后取得发票,暂估金额和发票金额不同 甲公司2020年8月份采购一批货物,由于没有支付货款,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在购入时按合同约定10万元的总价暂估入账,8——11月,该批货物对外实现全部销售,12月初,由于延期支付货款,实际支付金额为11万元,取得发票金额为11万元。 2020年8月份采购时按照暂估金额10万元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 贷:应付账款 ——暂估应付账款 10 2020年8——11月实现销售结转成本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贷:库存商品 10 2020年12月实际收到发票时: 先红字冲销上面按照暂估入库存商品的分录(分录一样,实务中只是颜色为红色,这里就不再重复书写),再按发票金额入账。 借:库存商品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 贷:应付账款 12.43 调整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贷:库存商品 1 计算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2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25 贷:所得税费用 0.25 3、按暂估金额结转成本之后,发票跨年取得 假设上面甲公司案例,实际支付货款取得发票时间为2021年2月份,其他不变的情况下。 红冲分录以及按照发票金额入账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不变,但是后面结转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以及所得税的处理就不同了。因为涉及到损益类科目,且调整的分录是在2021年编制,所以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且还涉及到利润分配的调整。 相同的分录就不再重复了,只写涉及到损益调整的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贷:库存商品 1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25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75 从上面三种情况可以看出,暂估入账成本在没有多外销售结转成本前取得发票,处理最简单,一个红冲分录,再按照实际金额入账就可以;如果有对外销售,完成第一步之后,还需要对对外出售的部分,调整其结转的成本,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对外销售的前提下,发票还跨年了,那就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还要记得最终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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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50万进项30万如何避税?
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万,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不要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征收率要比相同业务的税率低,那么企业拿到进项发票抵扣的增值税就少;即使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要求对方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2、进行业务拆分可以考虑再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某些无法取得采购发票的采购活动就由该小规模企业进行采购,给本企业开具专票,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业务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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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同,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是以收到预收款的日期为纳税义务时间;一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是以提前开票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企业所得税并不以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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