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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在我国境内,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几档、收入如何确认,成本费用等如何税前扣除,具体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不同纳税主体又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税率

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

20%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实际税率(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第13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完减税政策后的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15%税率适用范围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4号)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的纳税人(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药医疗服务),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29号)文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31号》文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根据**中央 国务院《横琴粤澳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规定,对于横琴粤澳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具体产业查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⑦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⑧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税率适用范围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则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与境内以及境外的所得均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某些符合税率优惠条件的企业,按照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与中国境内及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然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为直接法与间接法,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的收入总额包含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业将资产用于内部处置(比如用于加工生产、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转移等)无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而以下外部处置资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为收入,并不是会计账务处理上确认):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不征税收入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投资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免税;居民企业投资与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满足持有股权时间超过12个月才可以享受免税。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⑤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规定收入。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前,关于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扣除原则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

成本即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税金包括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相关税费(比如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以及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随着资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的相关税金(比如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损失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注意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是净损失,要扣除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以及残值收入。

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1.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 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准予局势扣除;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内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依法为特殊工种员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准予税前扣除;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税前扣除(特殊行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扣除标准为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8. 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 劳动保护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0. 租赁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按照计提的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以下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5.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6.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特殊行业特殊年份的亏损,有相关政策可以适当延长,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之前5年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资产损失扣除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发生的合理损失)和法定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规定条件确认的损失)。实际损失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经做损失处理的当年进行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损失在损失当年没有申报扣除的,介意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准予追补至该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法定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同样需要做专项申报扣除。

损失税前扣除是扣除净损失,即要扣除相关责任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的净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实际税率为2.5%,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实际税率为5%(文章税率部分有具体介绍)。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文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文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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