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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为非本单位员工报销的机票费,能否抵扣增值税,如何处理更节税?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聘请事务所人员对公司进行审计,或则购买其他服务需要合作方相关人员往返两地等情况,公司和合作方经常会约定由公司报销相关人员的交通费。那么对于为非本单位员工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是指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是纳税人为非本单位雇员支付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则不得抵扣进项。

既然为非单位员工报销的交通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更节税呢?

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相关人员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由对方企业承担。

举个例子:

甲公司与外地A咨询公司签订了一培训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派相关专家来甲公司做培训指导,培训费用为10万元,相关专家的机票费1万元由甲公司承担。

这样签合同,由于外部专家不是甲公司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也就是10000/(10000 9%)*9%=826元的进项税额就白白浪费了。
(www.ws46.coM)

如果改变合同内容,双方约定,培训费用为11万元,由A咨询公司承担专家的机票费用。

对于A公司而言,11万元均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乙公司而言,1万元机票由其报销,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比之前的约定,还可以多抵扣一部分(826元)的增值税。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合同,确实起到节税的效果。

每个公司都想降低企业成本,合理缴纳税费。但是,实务中,很多企业都是等着业务发生之后再想办法节税省税,其实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税是由于交易产生,要想合理节约税负,就要把工作做在实际交易之前。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同,其双方承担的税费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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