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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快看看有没有你所遇到的点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不管是企业租房租设备,还是我们个人租房,不管是作为出租人还是作为承租人,租赁总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中睿百科主要从普通租赁和房屋租赁两个角度给大家说说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的期限

1、 对于租赁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双方没有约定,或则约定不明确时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然视为不定期租赁。

3、 对于不定期租赁,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可以做出相应的措施。

4、 如果约定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又没有表示不可使用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变成了不定期租赁。若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原租赁物,为了避免出租人临时变卦,影响生产(生活),建议期限届满,再重新签订一份约定租赁期的合同。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无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无受到损耗,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 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除外;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

3、 增设或改善。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增设或改善;未经同意,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貌或进行损害赔偿。

4、 转租。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是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有承租人负责;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支付租金。承租人需要按约定支付租金;期限未确定,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可进行协议补充,又不进行协议补充的可在不定期租赁届满时支付,如果一年以上的,一年支付一次,其他剩余届满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即买卖不破租赁。

注意: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 房屋在租赁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

② 房屋在租赁前已被法院查封。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租赁,先抵后租的情况下,不享有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可享有。

四、租赁合同的解除

1、 因为不可归咎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

2、 租赁物部分或则全部毁损,灭失的,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其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 租赁物危机承租人的安全或则健康的,即使承租人租赁时明知道租赁物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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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租赁

房屋除满足上面普通租赁的相关规定外,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其他租赁所没有的。

1、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该在出卖前(一般是15日前,如果是被拍卖,应在拍卖前5日告知,承租人不参加拍卖,视为自动放弃)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比如王某租了张某的房子,张某在没有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李某。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同等条件下没能购买房屋的损失,但是王某如果主张张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2、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①房屋共有人行驶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 第三人善意购买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以上几个租赁相关的问题是比较常见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租赁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一键三连,点赞关注加评论区留言,中睿百科每日干货不断,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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