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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计提本月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预缴法,由任职受雇单位代扣代缴,那么单位在计提个人所得税时账务如何处理呢?

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即员工取得工资时才附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任职受雇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税款代缴税款。实务中,企业一般在实际支付工资时代扣税款,次月15日之前完成纳税申报及代缴税款。

理论上,与工资个税相关的期间分为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以及税款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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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所属期,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提工资的日期,计提工资时,按照员工所在部门,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公司部分)

——企业年金(公司部分)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的月份,实务中,企业一般次月发放上月工资,但也存在一些企业当月发放当月工资,或累计几个月工资一次发放(比如建筑企业)的情形。

按照税法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税款申报期。

企业在计算应代扣个税时,需要以税前实际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注意并不是以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计算。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年金部分等依法企业承担项目(企业责任)虽然账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但是并不是员工的实际应发工资(扣除个税、个人承担社保部分、个人承担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依法缴纳的项目前的工资),应发工资是归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

实际发放工资时,计提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金——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企业年金(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

企业代扣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以及企业年金(如企业存在)时,如果企业先代员工缴纳了社保费及年金,则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如果企业先代扣,后缴纳,则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社保费以及年金并没有规定必须实际发放工资之后再缴纳。

发放工资次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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