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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增值税3%减按1%!月销售10万以下免税!1月1日起执行!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4

千呼万唤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终于来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布,明确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一系列减免优惠事宜。信息量有点大,很多人可能会感到意外,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这个公告主要明确了三个事情,我们给大家简单划下重点: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由原来的15万,变成了10万。即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及以下的,直接免征增值税。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个优惠包括3%和5%,但只适用于普票,开专票不享受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2023年没有延续免税的优惠,改为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预缴增值税项目,适用3%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31日结束。

坦诚的说,这个优惠来有点猝不及防,先前就我们而言,只想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延续免税,一种是直接按3%交税,现在直接来了个3%减按1%。估计现在有不少人开始纠结,前几天按3%开票,或按免税开票的,具体如何申报了吧。

我觉得这个申报问题,不用纠结什么,处理方式也并不复杂,直接问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如何处理就行。或者再等以下,税务总局也会对已开票相关的具体报税等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另外,根据最新公告,后续开票最好选择按1%进行开票,然后在申报的时候,没超过10万,填写减免表享受免税。不过,目前相关征管暂未明确,这个仅供大家参考。

3、公告同时还明确了生产、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这个变化和之前也挺大的,也挺出人意料的。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性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可按5%加计抵减,生活性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可按10%加计抵减,力度较2022年的10%和15%两档,有所缩减。

另外,公告明确,在公告下发之前已经征收的本来应该减免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减或退还相关操作。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具体以税务局口径为准。对于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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