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用来诬陷岳飞的罪名是什么?
一直以来,我们都憎恨陷害了名将岳飞的秦桧,以及在背后支持这一切的皇帝赵构,因为担心自己的皇位保不住,所以希望议和,这和主战的岳飞理念自然是不同,因此才会急召岳飞回京。秦桧站在赵构这边,自然要对岳飞做点什么,于是诬陷他,以一个非常可笑的罪名。那么,这个罪名究竟是什么呢? 岳飞这个历史大冤案,秦桧以“莫须有”三字给岳飞定罪,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荒诞性,如今早已成为人人熟知的成语。“莫须有”到底是个什么罪?这三个字,历史学家常解释为“也许有”,“或许有”,意思果真如此吗?读中国古代历史,了解更多历史真相―― 关于“莫须有”的记载,流传最广的版本出自于元朝脱脱所着《宋史?岳飞传》,脱脱在《传》中说:“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秦)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141年,秦桧以谋反之罪将岳飞下狱,按律要处死。当他准备将案子上报宋高宗时,与岳飞同为“中兴四将”之一的韩世忠内心不平,到秦桧那里追问证据,秦桧以“莫须有”三字搪塞,史家常常解释为“也许有”、“或许有”,老百姓以此作为成语,形容凭空诬陷。 其实,史书上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南宋徐自明所编《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记载:“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 南宋熊克《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一书中,也记载为“必须有”。 到底是“莫须有”还是“必须有”呢?从说话人身份、说话前后语境和案件的审理过程等方面来推敲,倒确实能看出一些端倪。 从说话人身份来说,一个时任宰相(秦桧),政府首脑,一个时任枢密使(韩世忠),三军司令,都是当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为大人物、地位仅次于自己的枢密副使(岳飞)的罪行,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去搪塞,蒙混过关?别人不笑、后人不笑,他自己也会笑。 从前后语境来说,前面说岳云张宪的谋反信虽未查明,后面接着的,应该是一个肯定的“但是”句,怎么会这个虽未查明,那个也许有呢?语境上也不成立。 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岳飞入狱后,秦桧动员给岳飞罗织罪名的包括张俊、万俟、何铸、罗汝楫、王贵、王俊等若干人,倘若一个“莫须有”就能定罪的话,那还何需动员这么多人、罗织这么多罪,何况还加上严刑伺候? 另外,从秦桧自身的立场来看,若非“必须有”,他那“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最关键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权位牢固不了。所以,秦桧彼时彼境所表达的意思,不会是也许有、或许有甚至“这个可以有”,应该是:“这个必须有!” 清人厉鹗所着《南宋杂事诗》一书注文说到此事时,也记载为“必须有”。附在此注后有一段按语说:“此三字与中兴纪事本末(即《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须有’,恐不若纪事之得其实也。”可见,厉鹗也认为秦桧所说“必须有”,更接近事实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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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争得天下之后,又是如何治理天下的呢?
统一中国建立汉朝之后,刘邦以文治理天下,刘邦接承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和郡县制,同时废除了秦朝的苛刻法律刑法。便立即废除秦朝的苛法。刘邦命萧何参照秦朝法律“这是在战国时期李悝所制订的《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础上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刘邦重用叔孙通整理朝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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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雉对待戚夫人的事情很多人都知道,吕雉也是比较有爱的呢?吕雉对薄姬却很宽厚,跪谢周昌——刘邦想立戚夫人的儿子如意当太子:吕雉的儿子、太子刘盈快要被废,大臣周昌和刘邦据理力争,吕雉知道后给周昌下跪来感谢他,就算吕雉不说也肯定保刘盈,后来连叔孙通也以死相柬保刘盈。吕雉跟功臣集团的关系都不错。劝张良吃饭——刘邦挂了以后。吕雉知道后去劝他吃饭。吕雉对张良没摆君臣架子,最后真的唤回张良吃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