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宋朝比唐朝更自由?
我们一直都把唐朝作为封建时期最自由、最开放的一个朝代,不过唐朝和宋朝相比,可能宋朝的百姓会更幸福一些。虽然宋朝的军事没办法和唐朝相比,但宋朝在很多方面都做到了公平二字,真正给了贫寒子弟改变命运的机会。唐朝虽然也有科举,但算不上公平,还是可以通过走后门的方式把自己人给送上去。到了宋朝,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科举都成了匿名,只看内容不看人名,后来为了防止靠笔记辨认,还专门安排官员将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写一遍。所以光是这点宋朝就要比唐朝公平多了。 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一个非常深刻的大变迁:门阀世家瓦解了,平民社会取而代之;奴婢制瓦解了,雇佣制取而代之;计口授田的均田制瓦解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取而代之;庄园经济瓦解了,租佃制取而代之。这样一种结构性的社会经济变革,其核心就是从“人身依附”向“契约关系”转型。这也符合英国历史学家梅因的观察:“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在宋代之前,庄园制下的农民具有农奴性质,是依附于门阀世族的部曲,没有独立户籍,世世代代都为主家的奴仆,替主家耕种。唐律便一再强调“部曲谓私家所有”、“部曲奴婢身系于主”。主家可以自由买卖部曲,就像跟买卖牛马一样。在法律上,部曲也属于“贱口”,不具备自由民的地位,部曲若跟良民斗殴,则部曲罪加一等。法律甚至规定良民之女不得嫁与部曲,若嫁之,则本是良民的妻子随丈夫沦为贱口。 入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与庄园经济的解体,从前的部曲均被放免为自由民,一部分部曲可能获得了土地,一部分则成为地主的佃户。自由经济的租佃制开始全面代替了庄园经济的部曲制。 在租佃制下,佃户佃户毫无疑问已不同于部曲。首先,佃户属于自由民,具有跟其他编户齐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隋唐时代的所谓贱口——宋代基本上已经不存在贱口了。其次,佃户与地主之间,也只是构成经济上的租佃关系,而不存在人身上的的依附关系。租佃关系基于双方的自愿结合,宋朝的法律禁止地主在人身上束缚佃客,宋仁宗天圣年间的一条诏令说,“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意思是说,佃户在每年收割完毕之后,均可自由退佃,不须经过田主同意,如果田主阻挠退佃,佃户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为避免地主与佃户双方发生利益纠纷,宋政府要求租佃关系的确立需要订立契约:“明立要契,举借种粮,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官司。” 租佃契约通常要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佃期、田租率等等。宋代的田租率通常为50%,这当然不是政府强制规定的结果,而是租佃双方在市场经济下形成的均衡价格。 除了契约上约定的义务,佃户有权拒绝地主的其他要求。在发生天灾、战乱的情况下,如果地主不对佃客进行存恤,法律还允许佃户违约,“徒乡易主,以就口食”,即使地主以违约为由将佃客告上法庭,州县也不给予受理。 许多富户、地主为了挽留佃客,“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因为“一失抚存,(佃客)明年必去而之他” 。南宋士大夫袁采即告诫家人要体恤佃客:“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赒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 并不是说宋朝的地主都特别有同情心,这其实乃是租佃制的内在逻辑使然,苏轼说得很清楚:“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农,本望租课,非行仁义,然犹至水旱之岁,必须放免欠负、贷借种粮者,其心诚恐客散而田荒,后日之失,必倍于今故也。” 这也正好说明了,基于自由契约的制度,无疑更容易激发出人性中的善。 宋太宗时,京师有一名市民击登闻鼓,起诉其家奴丢失了他家的一头猪,要求家奴赔偿损失。太宗下诏,“赐千钱偿其值”。这是宋代法制史上的一则趣闻,却是中国社会史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意味着从魏晋到隋唐的奴婢制已经瓦解,主家与奴婢从此都是法律上的主体,双方如果有了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主家可起诉奴婢,奴婢也有权利起诉主家。 而宋代之前的奴婢,形同奴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独立编户,是附依于主家的贱户。依照法律,“奴婢**,律比畜产” ,意思是说,奴婢只是主家的私人财产,跟牛马猪羊没什么区别。主家可以自由买卖奴婢,只要主家不放良,奴婢便终生为奴。入宋以后,奴婢的涵义已完全不同于隋唐奴婢——不再属于贱户,而是获得了自由民的身份。这种差别,宋人自己也意识到了:“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 宋代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跟租佃关系一样,雇佣关系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契约,“自今人家佣凭赁,当明设要契” 。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年满不愿留者,纵之”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 虽然宋人的习惯用语还在说“奴婢”,但法律上已将受这些受雇于人的佣人、劳力称为“女使”、“人力”。 宋朝的法律也禁止人*交易——虽然现实中人口黑市一直存在。说到这里,我想介绍一个细节。淳化二年(991),陕西一带发生饥荒,“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当时陕西沿边邻境的戎人部落还保留着奴隶制,陕西的贫民便将男女小童卖给戎人为奴)。宋廷知悉后,下了一道诏令:“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 即派遣使者带着官钱,向戎人赎回被略卖的小童,送还他们的父母。 宋代之前,还存在着一部分人身隶属于政府的“官奴隶”,如工户、杂户,他们都不是国家的自由民,而是为国家服劳役的贱民。入宋之后,政府很少籍没犯罪的家属为奴,到南宋时,没官为奴的野蛮做法基本上已经废除,于是从前的“官奴隶”慢慢便消失了。工匠也告别了贱民身份,宋政府或官营手工业对工匠的使用,也普遍采取雇募的方式。雇募分“差雇”与“和雇”,“差雇”带有一定强制性,但并非无偿征用,而是由政府支付雇值,因为薪水高于市场价,“人皆乐赴其役” ;“和雇”则基于官府与工匠的自由契约,双方自愿结成劳动关系,工匠提供劳力,政府支付雇值。 因为雇佣制的普遍应用,宋朝的城市中出现了比较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在四川,“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者,皆可雇其充使令担负也” 。在东京,每天早晨,“桥市巷口,皆有木竹匠人,谓之杂货工匠,以至杂作人夫、道士僧人,罗立会聚,候人请唤”。而随着人力市场的深化发展,宋朝又产生了专为雇主与佣工提供牵线服务的中介,“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 。 这便是发生在宋朝的“从人身到契约”的另一个表现——基于自愿的市场交换的雇佣制,取代了从前的基于人身依附的奴婢制。可惜到元朝时,又出现了所谓的“投下户”、“驱口制”与“匠籍制”:蒙元皇帝将大批人口分封给草原贵族,作为他们的私属人口,称为“投下户”、“怯怜口”;草原贵族还掠夺了大量良民当成“驱口”,“驱口”便是失去人身自由、供人驱役的奴隶;官府又将全国工匠编入匠籍,驱使他们为官府和官营手工业无偿服役。于是奴役制又死灰复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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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要对敌方的卖血型武将使用需要斟酌慎用;但一般情况是配合卖血流队友和装备流队友使用(主要是队友);05.步骘有没有更好的发挥是看有没有值得包养的武将和与步骘同样有优秀包养能力的队友,07.定叛的效果2收回装备;步骘的队友基本上可以可以无脑装备藤甲、张角无脑装备红色 1马。触发白银狮子回复1血,场上反贼数量为4队友凌统有4件装备步骘依次让凌统摸4张牌。然后弃置凌统4张装备牌,